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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3月1日() 来源:甘肃省建筑市场信息网 作者:管理员 阅读: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10]61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属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进甘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并对其在甘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核查,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驻甘分公司,配置如下人员:

1、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由具有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2、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公司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2人。

3、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相应资质等级人员标准的30%配备,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

4、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二)驻甘分公司已在我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20%。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不少于300平方米;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已在我省指定银行帐户按规定标准存入省外企业进甘保证金。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甘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备案表》(网址www.gsjs.com.cn 下载)。

(二)建筑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及驻甘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合格)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驻甘分公司经营委托书。

(五)驻甘分公司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有效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书)及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驻甘分公司配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及其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公函;

(八)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无事故证明;

(九)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建筑市场诚信证明材料;

(十)驻甘分公司在甘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兰州市区)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及驻兰分公司经营办公场所辖区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七条 对符合进甘条件的,发给《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企业持《备案手册》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备案手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企业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可以续期一年。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备案手册》后,应当按照《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到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第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办结后,其企业和人员信息录入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系统。项目管理班子中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岗位证书移交到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给IC卡,有效期为2年。

    IC卡是持卡人员参加工程投标和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凭证。

第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我省特殊工程(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专业标准达不到工程要求以及抢险救灾等)建设施工备案时,可简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驻甘分公司需要对已备案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到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施工的省外劳务分包企业的备案工作,备案条件及具体办法由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一致,进甘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州)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新任负责人必须是已备案人员。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施工企业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扣一分,原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工程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行组织施工时,对使用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直接雇用的农民工,与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按违法分包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上旬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电子签到一次,逾期不签到者,按不在岗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建筑业企业中标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一月之内进行入场检查。重点检查其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相符,是否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记入企业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法律尚无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停止该企业在我省重新备案资格。

(一)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工程行为的;

(二)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六)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对事故阻碍调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的;

(九)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办理进甘备案的;

(十一)在办理进甘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签到的;

(十三)擅自变更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十四)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取得IC卡,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上岗的;

(十五) 使用未办理进甘备案的省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将定期向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甘建建[2007]155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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