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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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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18日()编辑:集团教学部 阅读: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科〔2015〕2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
二、考核、延期及补证
(一)考核
1.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2.培训考核报名
审查机关每年11月末前将来年培训考核工作计划上报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发证机关统筹全省整体情况确定全省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在下一年初向社会公布。
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应对照基本条件要求、已公布的全省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和《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类别目录》(附件1)选报相应工种。个人报名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愿参加培训和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已在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等设备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持相关材料自愿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应现场采集、核对报名人员基本信息,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2)。
3.开班确认
培训机构将报名登记表报审查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将纸质及电子版报名登记表、开班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考核发证机关,开班申请材料应包含申办培训的班次、工种、人数、培训地点、开班时间、教员安排、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4.培训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部分。培训内容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试行)之规定执行,使用全省统一培训教材。
5.考试要求
考核发证机关建立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专家库,考评人员从考评专家库中选取。考评人员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长期从事施工、安全监管、教学的人员担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考评专家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过程进行记录、确认实际操作考试结果、理论考试阅卷等工作。审查机关派人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技术理论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建立试题库,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采用全省统一、闭卷考试方式。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试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的,确认为考试合格。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可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配合审查机关组织所培训学员统一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全程视频监控录像,一经发现考试作弊现象,取消考试成绩。
培训机构应在考试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配合考核发证机关完成考试结果汇总工作,由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并在其网站上公布考试结果,考生可上网查询。
6.考核申请
考试结果公布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和指导考试合格人员及时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3),并附《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报培训机构所在地审查机关进行资格审查。
7.资格审查
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组织培训机构填写审查合格人员《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附件5),将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考核发证机关进行确认和发证。
8.颁发证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全国通用,按照《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附件6)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并提供网上查询。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培训机构负责打印并代为颁发。
(二)延期
1.延期时限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期。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2.继续教育
申请延期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方面的内容。
3.延期申请
由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附件7),并附相关材料,报证书编号所属地审查机关进行延期复核。
4.延期复核
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及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6)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复核的;
(7)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查机关在收到延期复核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2)对于资料齐全有效且无上述情形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复核。
5.办理延期
审查机关对需办理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条件复核合格后,组织培训机构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汇总表》(附件8),并于每月20-25日将纸质及电子版汇总表、待延期资格证书报考核发证机关进行延期。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延期复核申请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延期资格证书。
本通知执行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含“中小型机械工”)自然过渡,到期后经延期复核合格的换发新证。已颁发的“中小型机械工”到期后不再延期,自动失效,半年内可申请其他工种考核。
(三)补证
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经在市级以上有关媒体刊登作废声明后,由持证人本人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补证申请表》(附件9),并提供相关材料,到原审查机关进行补证审查,审查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在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组织本地区培训机构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补证汇总表》(附件10),于每月20-25日将汇总表纸质、电子版报考核发证机关。在审查合格后考核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补办的证书。
三、从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用人单位职责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3.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4.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
5.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6.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7.查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情节严重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报告;
8.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凡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资格证书。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作业;
2.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自觉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5.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四、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应向考核发证机关和审查机关告知开展培训工作的基本条件,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后方可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严格按照考核发证机关公布和制定的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培训大纲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应协助考核发证机关和审查机关组织培训考核工作。
(一)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教室及工作人员,实训工位、设备和机具符合《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场地设置主要标准》(附件11)的要求。
(二)培训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理论教学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学组织能力以及一定的教育培训工作经验,熟悉和掌握本工种培训教学大纲及其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人员还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5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持有有效的所教工种的资格证书。
五、监督管理
考核发证机关、审查机关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查机关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水平。
    附件:1.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类别目录
       2.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报名登记表
    3.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4.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5.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
    6.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7.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
    8.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汇总表
    9.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补证申请表
    10.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补证汇总表
   11.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场地设置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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